关于开展2017年度微型企业后续扶持专项 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8-09

 各成员单位,各工商所: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渝财产业〔2017138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做好2017年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渝工商发〔201718)文件精神,现对我县开展2017年度微型企业后续扶持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后续扶持资金的对象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列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附件1)。

二、资金支持方向

(一)微型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资金。

(二)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补助资金。

(三)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

(四)电子商务微型企业专项运营补助资金。

(五)微型企业水电运营费用补助。

(六)微型企业生产经营设备购置补助。

(七)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补助。

(八)环境治理服务补助。

(九)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补助。

(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补助。

(十一)验资、资产评估服务补助。

(十二)法律咨询服务补助。

(十三)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补助。

(十四)县政府确定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其它补助。

项目申报对象、标准、提交资料等详见2017年微型企业后续扶持项目(附件2)。

三、申报时间

2017111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12月中旬前完成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四、申报方式

    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件申报结合。网上申报程序为:进入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网址http://www.cqwq.gov.cn/)后,点击微型企业创业平台模块,用户登录后点击后续扶持申请模块,申请人即可在网上提交申请并提交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3),再到辖区工商所提交所申请补助项目的相应材料(附件4);申请人也可直接携带相关材料到辖区工商所进行指导提交申请。

五、申报的相关要求

(一)每名创业者只能创办一户微型企业享受后续扶持资金,不得重复享受。

(二)申报后续扶持资金的微型企业应正常经营,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且录入了重庆市工商局微企管理库的成长壮大型企业库中。凡已纳入"微型企业停业歇业库"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经营异常名录"以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均不得进行申报;除当年成立的外,申报企业需具有连续的年检(年报)记录。

(三)可享受补助项目时间截止201710底止,已按规定年限享受完毕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申报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代理记账服务、水电运营费用补助时,不受其从事行业的限定。

(五)微型企业租用创业者本人的场地或房屋,以及租用或流转土地从事种植或养殖活动的,不得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

(六)商业银行向微型企业发放的商业贷款(除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性扶持贷款以外的其它商业性贷款),可申报商业贷款贴息补助。商业银行向微型企业经营者个人发放的商业贷款,全部用于微型企业经营的,也可申报商业贷款贴息补助。微型企业商业贷款需在还本付息后,方可申报商业贷款贴息补助。

(七)微型企业展位费补助、交通费补助由县工商局、财政局审核兑现,会展公司在云阳承办微型企业会展活动申请会展补助的,向县工商局微企科进行申请,由县工商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审核兑现。

(八)水电运营补助需提交专门的水、电费发票,其它补助项目均需提交正式发票,否则不予认可。

六、申报程序

(一)公开补助信息。县微企办将微型企业后续帮扶的项目类型、申报条件、补助标准以及受理申报时间、部门等信息,在县行政审批大厅、云阳网、云阳县微企发展网等进行公开。

(二)申报审核。微型企业在网上申报了项目并向工商部门提交了相应纸质资料的,由县工商局微企科对资料进行审核。县工商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微型企业的申请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再次核审,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同时完成网上审批流程。项目申报审核资料,由县工商局存档备查。

(三)项目公示。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云阳网、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和各工商所大厅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补助单位、主要内容等。对公示中有异议的项目,由县工商局会同县财政局予以核实处理。

七、监督检查

微型企业及中介机构有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以及有其它违反补助资金使用规定的,县工商局将会同县财政局依法追回专项资金,终身禁止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和参与微型企业相关中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 2017年微型企业后续扶持项目清单

       3.《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

    4.申报微型企业后续扶持专项资金所需材料     

县工商局微企科联系人:刘代银 联系电话:55166227

县财政局企业科联系人:杨山贵 联系电话:55166020

 

云阳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76

附件1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行业

 

←→←→

农林牧渔

营业收入(万元)

20000←→500←→50

工业

从业人员(人)

1000←→300←→20

营业收入(万元)

40000←→2000←→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万元)

80000←→6000←→300

资产总额(万元)

80000←→5000←→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人)

200←→20←→5

营业收入(万元)

40000←→5000←→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人)

300←→50←→10

营业收入(万元)

20000←→500←→100

交运业

从业人员(人)

1000←→300←→20

营业收入(万元)

30000←→3000←→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人)

200←→100←→20

营业收入(万元)

30000←→1000←→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人)

1000←→300←→20

营业收入(万元)

30000←→2000←→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人)

300←→100←→10

营业收入(万元)

10000←→2000←→100

餐饮

从业人员(人)

300←→100←→10

营业收入(万元)

10000←→2000←→100

信息传输

从业人员(人)

2000←→100←→10

营业收入(万元)

100000←→1000←→100

软件、信息技术

从业人员(人)

300←→100←→10

营业收入(万元)

10000←→1000←→50

房地产开发

从业人员(人)

200000←→1000←→100

资产(万元)

10000←→5000←→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人)

1000←→300←→100

营业收入(万元)

5000←→1000←→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

从业人员(人)

300←→100←→10

营业收入(万元)

12000←→8000←→100

其它

从业人员(人)

300←→100←→10


附件2

2017年微型企业后续扶持项目清单

项目名称

申报对象

标准

所需资料

经营场所

租金补助

市、县级鼓励类行业微企

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企

不高于1000/*月,每年享受6个月,可享受2年。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与注册登记时必须一致)、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场地租赁收款发票复印件。微型企业租用房屋或场地作为经营场所,房屋或场地的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供正式收款发票;房屋或场地的产权人为个人的,可以收据、付款凭据及出租方身份证明等,结合相关合同、协议进行审核。

代理记账

服务补助

有代账需求的市、县鼓励类行业微企,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企。

 

可享受2年的免费代理记账服务,由财政给予代账服务机构每户微型企业每月150元补贴

 

加盖代账机构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帮扶资金申报表》、《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明细表》、代账协议复印件、纳税申报系统打印的不少于6个月的企业纳税申报表,注册资本大于15万元的微企还需提交会计报表,无需每户微型企业申报。可提供被代账微型企业加盖公章的纳税申报表,也可以提供税务部门门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等能够证明企业依法报税的相关文文书,税务局或税务所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均可

会展补助

参展的所有微型企业

1、展位费补助:按照实际缴纳的展位费,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每户每次补助不超过1万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万元的展位费补助。

2、交通费补助:每次可享受1人按照实际发生的往还交通费用,市内会展每次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1000元;市外会展每次最高不超过1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000元。

3会展补助:会展公司可按照参展微型企业不高于500/户的标准,申请享受会展补助。

按照《关于印发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13]24号)文件规定执行。

电子商务

运营补助

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微型企业

从事经营半年后,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电脑购置、宽带租用、服务器租用、物流配送的费用进行补助,每户每年不超过1万元,可享受2年。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当年企业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与支付宝、配送单相对应的连续网上交易记录,以及当地工商、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必要材料。

水电费

运营补助

市、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加工业、

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按微型企业实际缴纳水电费的20%进行补助,每户每年不超过2万元,可享受2年。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当年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电费缴费发票,租用场地由业主单位代收的,需提供业主单位的缴费发票,并由业主单位对收费情况出具说明。

生产经营

设备购置补助

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市、县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

单台设备购置金额应在2万元以上(推广的农机产品、运输车辆、旧设备不予补助)

按实际到位的生产经营设备一次性给予购置金额30%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设备购置合同及购置发票复印件,供货方执照复印件,设备型号铭牌照片和整台套设备照片,以及当地工商、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必要材料。

商业贷款

贴息补助

市、县级鼓励类行业微企

对当年发生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商业贷款给予贴息,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每户每年不超过10万元,可享受2年。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商业贷款合同复印件、偿还本息的相关证明。

       

  

环境治理

服务补助

 

购买服务并取得《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的微企

一次性享受治理环境实际支付费用的50%补助,每户不超过1万元。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环境治理服务合同和缴费发票复印件,《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复印件。

       

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补助

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购买服务,开展检验检测的微企

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件检验或检测最高补助15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可享受2年。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检验检测报告和缴费发票复印件。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补助

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开展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微型企业

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服务费(不含年检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件认证最高补助50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可享受2年。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缴费发票复印件。

 

       

验资、资产评估服务补助

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法定机构购买服务,开展验资、资产评估的微型企业

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件验资或资产评估服务最高补助20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可享受2年。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验资、资产评估报告和缴费发票复印件。

       

法律咨询服务补助

接受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不含诉讼费)服务的市、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

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法律咨询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2000元,可享受2年。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法律咨询服务合同和缴费发票复印件。

       

  软件开发、

产品研发

设计补助

为本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购买服务进行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的微型企业,

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一单项服务最高补助50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可享受2年。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服务合同和缴费发票复印件

县政府确定的其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后扶补助

确定的相关企业

补助标准和申请条件按照县政府确定的执行

按照县政府确定的相应项目提交相应的资料

       


附件3

 

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

企业名称

                                  (公章)

营业执照注册号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资金

项目

1                      2.                       

3                      4.                       

申请资金金额

(小写)

 

   

申请资金金额

(大写)

          

                 

本人代表企业郑重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客观,本企业对其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并愿意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若申报材料中有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即放弃扶持资格,并不得再进行申请。

         承诺人:        (企业负责人签字、按手印)

                                     

县微企办

审核意见

                  负责人:

                      日(盖章)

             

附件4

申报微型企业后续扶持专项资金所需材料

1、《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

2、注册资本在15万元以内的微型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超过15万元的微型企业,除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交能体现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年度会计报表。

3、除当年成立的微企外,申报企业需具有连续的年检(年报)记录。

4、微型企业有效的银行基本帐户及近一月的对帐单。

5、代账的微企需提交代账机构给企业做的含有申请项目的记账凭证页及会计报表(加盖代账机构公章),企业自己做账的提交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含有申请项目的记账凭证页及会计报表。

6、工商所的后续扶持实地回访表。

申请具体项目的补助,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交该项目所需资料(详见附件2列所需资料)

 

 

 

 

云阳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76日印发

指导单位:云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