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做好2017年耕地地力保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8-10

 各区县( 自治县)农委、财政局、农发行: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要求,原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并入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继续支持耕地地力保护。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研究制定的《2017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 庆 市 农 业 委 员 会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

2017 年 8月8日 

2017 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要求,原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并入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继续支持耕地地力保护。按照去年实施方案已明确的总体原则,补贴对象、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资金管理和兑付办法,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支持耕地地力保护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约束性任务。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三)市级下达区县(自治县)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用于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或种粮大户补贴。 

(四)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将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地力提升挂钩,引导农民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五)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每个种粮大户和一般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补贴具体办法要简便易行,便于操作。补贴资金兑现要及时。 

(六)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不得由村社干部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农业生产费用或“一事一议”等筹资款。对违反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用于补贴一般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与耕地面积挂购,直接补贴到户。

2﹒补贴依据。 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 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何种类型面积计算,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一种类型。

3﹒补贴标准。由区县(自治县)根据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扣除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后测算确定。

4﹒补贴程序。各区县(自治县)根据一般农户耕地面积和当年统一的补贴标准,按“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定到每个承包耕地农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所有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乡镇、村社公示方案由区县(自治县)制定。区县(自治县)农业、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发放明细的审核,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农户手中。村社集体机动地种地的,补贴给种地农户。

三、种粮大户补贴

种粮大户补贴自2009年开始实施,对培育种粮大户、稳定粮食生产、创新经营体制发挥了重大支撑作用。今年继续实施。

1﹒补贴对象。即种粮大户,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 亩(含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

2﹒补贴依据。2017年种粮大户的补贴按程序核定的 2016年种粮大户实际种粮面积计算。

3﹒补贴标准。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在市级下达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总额中列支。每亩补贴 230 元。粮食作物之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

4﹒补贴程序。实行区县核准、市级备案制。各区县(自治县)对种粮大户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对种粮大户进行核实,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核拨补贴资金。种粮大户、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分别填报《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附表2)、《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表(乡镇用)》(附表3)、《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表(区县用)》(附表4)。种粮大户须按要求提供土地流转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对代种撂荒地的,应由乡镇政府、村出具种粮证明,新开垦未发包耕地、村社集体机动地种植的,应由乡镇、村级及国土部门出具土地面积和性质相关证明。种粮大户补贴核实结果必须坚持区县(自治县)、乡镇、村社三级两次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重新查实审核后再公示。

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到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本方案要求,将历年结余补贴资金一并纳入实施,尽快制定本区县(自 治县)实施方案,于8月15日前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由区县(自治县)农业、财政部门通过办公网电子公文报送)备案,纸质件通过快递形式送市农委粮油处,并加快推进组织实施。

(二)2017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兑付工作,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务必于8月31日前将需兑现到农户手中的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区县(自治县)相关金融机构收到同级财政局拨付文件后要及时办理相关款项拨付业务,不得截留、滞留或挪作它用。同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须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向财政部直接报送已发放的分户数据库和旬报。

(三)落实备案制度。9月底前,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年××区县(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附表 1)和《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表(区县用)》(附表 4) 的纸质件和电子档及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汇总电子数据和工作总结及时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备案。经市级备案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汇总数据、种粮大户补贴发放明细和区县报送“中国农民补贴网”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数据及区县(自治县)实施方案作为审计、 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县(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确保补贴工作平稳推进。为保证补贴工作顺利开展,补贴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各地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通过相关媒体和召开会议,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做到补贴范围和补贴依据宣传到户,补贴金额核定到户,补贴申请表填写到户,补贴数额公布到户,补贴通知发放到户,补贴资金兑现到户,实现补贴政策家喻户晓,有效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地力和种粮大户的积极性。

(三)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做好相关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补贴资金的公开公示、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监管,落实各级各部门审核责任。建立健全种粮大户档案管理,包括种粮大户申报资料、公示资料、审核资料及大户清册等。同时,要认真做好一般农户耕地面积和2017年种粮大户实际种粮面积的核实工作,填报附表1、附表3,于2017年12月15日前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为明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打好基础。

(四)严格落实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补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督查组深入村社进行督促检查,市农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将适时开展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坚决杜绝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现象的发生。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办理制度,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民群众举报个案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把农民反映的实际问题解决在基层。对于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让群众理解认可,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市农委、市财政局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市农委联系地址: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东段186号,邮政编码401121;粮油处联系人:毛红安,电话: 89133120;邮箱:cqnwlyc@126.com或市农委办公内网。

市财政局联系地址: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326 室, 邮政编码401121;农业处联系人:瞿波,电话:67575326;邮箱:市财政局办公内网。

附表:http://www.cqagri.gov.cn/zw/upload/2017/08/636378675408481631.rar

1.××××年××区县(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2.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

3.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表(乡镇用)

4.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表(区县用)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印发

指导单位:云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