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修订后的《微型企业初审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微型企业初审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积极扶持和引导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对微型企业初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发展,优化微型企业产业结构,稳中求进,数质并举,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创业带动就业的原则。
(三)坚持向重点扶持行业倾斜的原则。
(四)坚持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原则。
三、审查主体
创业所在地工商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自治县)工商局的指导下开展微型企业初审工作。
四、审核标准
(一)基本审核标准。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且属于“九类人群”(即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以及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和毕业年级在校大学生等符合申请创办微型企业条件的人群,在全市范围内均可申办。
2.申请人具有创业能力。
3.申请人无在办企业。
4.属于“九类人群”等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
5.从业人员5人以上(含创业者、股东、合伙人)。
6.除入驻孵化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工业园区外,申办微型企业须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
7.申请者夫妻双方均未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二)创业能力审核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应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3.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获得国家专利授权,且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长从业经历(20年以上)或较高知名度的身体健康的申请者,男性可放宽至70岁,女性可放宽至65岁。
4.因病重生活不能自理,应劝其放弃申办微型企业。孕妇、伤病未愈等不适宜立即创业的,劝其暂缓申办微型企业。
(三)行业规模标准。
1.工业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须在8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生产环保节能产品、全市或区县重点制造产业产品(含配套产品)的企业可适度放宽。
2.农、林、牧、渔类微型企业年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且具备以下规模条件:
(1)鼓励规模化经营,优先发展通过土地流转集中成片从事生态特色种植、养殖业的微型企业。
(2)种植粮油作物的面积在50亩以上,种植蔬菜、水果、茶叶的面积在20亩以上(其中种植柑橘的面积在30亩以上),种植林木的面积在30亩以上,种植苗木、花卉的面积在10亩以上,菌类种植的面积在
(3)鱼类养殖的鱼塘面积在5亩以上。
(4)家畜家禽养殖常年存栏量应符合以下标准:生猪100头以上、牛20头以上、山羊200只以上、肉兔2000只以上、种兔200只以上、蛋鸡2000只以上、肉鸡4000只以上、鹌鹑8000只以上、肉鸽4000只以上、蜜蜂50群以上,其他养殖品种参照同类或类似畜禽规模标准执行,有关部门对动物防疫、环境影响评价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批发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30平米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40平方米以上,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对连锁经营、加盟经营、以代理方式销售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产品、在城区繁华地段经营的企业可适度放宽。
4.餐饮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8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5.住宿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30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6.租赁或商务服务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4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对从事物流、金融、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等行业的微型企业适度放宽。
7.信息技术、文化创意产业以及入驻微型企业孵化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工业园区的微型企业可适当放宽规模标准。
(四)其他。
创业者申办微型企业拟从事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特别规定的经营项目时,工商所应予以告知。
1.企业主体必须为法人,不适用于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或合伙的微型企业。
2.部分行业对企业最低注册资本有明确要求,其中要求具备15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的行业暂不适用于所有微型企业。
五、审核程序
申请人通过网上预申请并提交书式申请资料后,辖区工商所开展实地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工商所所长签署初审意见。其中,申请创办农林牧渔业类微型企业的,申请人应先填报《农林牧渔业类微型企业初审实地检查表》(详见附件),经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检查审核符合条件并签署意见后进行网上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应协助指导申请人进行网上预申请。辖区工商所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检查审核意见予以核准。
六、审核资料
(一)户籍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1.大中专毕业生(含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学历)、失业人员、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分别应提供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证、退役士兵证等相关证件,证件遗失的,分别应提供教育部门、街道或就业部门、残联、民政局、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毕业年级的在校大学生在高校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高校技术等产业的微型企业,应提供所在高校出具的证明材料。
3.出国留学人员回渝创办微型企业,应提供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回国证明或申请人的毕业证或学位证的原件及翻译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4.三峡库区移民应提供销号合同原件,无销号合同原件的,应提供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曾在外地务工经商的证明材料,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经商的证明材料。
6.“农转非”人员应提供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转户证明材料。
7.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应提供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等证明材料,获奖证明或和表彰文件遗失的,应提供奖励部门出具的获奖证明。
8.信息技术人员、文化创意人员的身份认定根据其申请的拟办企业预先核准的名称和经营项目予以认定。
(三)《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四)经营场地权属证明材料。如:租赁、承包合同,房地产权证明,土地流转证明等。
(五)申请创办农林牧渔业类微型企业的,还应提交《农林牧渔业类微型企业初审实地检查表》。
(六)其他按规定必须提供的材料。
七、审核要求
(一)严格把关。
1.辖区工商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把握初审的审核标准,建立健全初审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微型企业申办实地检查。
2.现阶段暂不将桑拿、按摩(不含盲人按摩)、网吧、茶楼、酒吧、洗脚、洗浴和娱乐业等行业纳入微型企业发展范围。
3.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精神和相关规定,禁止发展小炼油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钢铁厂、小火电机组、小煤矿等“新六小”企业和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十五小”企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发展的行业。
(二)积极引导。
优先发展新型工业、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环保节能、现代服务业和特色效益农业等行业领域的微型企业。对未达到微型企业初审标准的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其达标或办理一般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提高效率。
工商所对微型企业申办者应做到咨询一次讲清,表格一次发清,材料一次收清、内容一次审清,避免创业者往返跑路。对符合标准的微型企业应当限期完成初审并将有关资料及时移送区县(自治县)工商局微企科。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本地区微型企业初审工作规范(行业规模标准不得低于本文相关规定),并报市微企办备案。
附件:农林牧渔业类微型企业初审实地检查表
附件
农林牧渔业类微型企业初审实地检查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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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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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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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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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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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九类人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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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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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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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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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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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经营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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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街道 审核 意见 |
实地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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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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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是否‘九类人群’”,填写申请人的“九类人群”身份类别,如: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2.“拟经营地址”,填写拟创办微型企业的注册登记地址。3.“拟经营项目”,填写拟从事的具体种植、养殖项目。4.“拟经营规模”,填写拟种植的面积和养殖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