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税费优惠政策汇总
时间:2020-04-22

 疫情期间税费优惠政策汇总

一、个人所得税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

1、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包括:医疗应急物资、生活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城建、教育费附加

2、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城建、教育费附加

3、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建、教育费附加

4、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2020年3-5月,征收率从3%降到1%

三、企业所得税

1、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2、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3、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的困难行业企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2020年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文件规定:疫情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给予3个月的税收减免。减免期限为2020年第1季度,即所属期为1-3月的税款。

享受主体: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民办非法人单位等其他单位参照企业规定执行。如合伙企业中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幼儿园等,均按照企业标准进行认定,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疫情防控困难减免。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等行业,直接服务于民生,此次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因此个体工商户也参照企业标准进行认定,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疫情防控困难减免。

特别注意的是,自然人不属于企业或单位,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企业标准,不能申请享受疫情防控困难减免。

办理方式:由于该政策涉及的纳税人较多,且事项为核准事项,核准流程较复杂,请纳税人尽量在4月10日前申报办理。办理方式可以线上和线下办理,线上即为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线下办理请到云阳县行政服务中心(云阳县迎宾大道云商大厦)办理。

提供资料:纳税人要申请疫情防控困难减免的,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受疫情影响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申请减免月份及税额等);

3)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友情提醒:网上申报只需要提供电子资料,提供了电子质料的原则上不再提供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底。到云阳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需要提供质料纸质资料。咨询电话: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55162710税政二科 55165007   

    五、社会保险费

 (一)养老、失业、工伤

    1.减免政策:2020年2至6月,免征全市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2020年2至4月,减半征收全市各类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2.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中小微企业2月至6月,大型企业2月至4月),可申请缓缴从2020年2月开始的当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期最长可延长6个月(即:2月应缴费最长可延长至7月,3月应缴费最长可延长至8月,依此类推)。

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2020年4月30日前对三项社会保险费由参保单位自行选择缴纳时间,无须申报。2020年4月30日后的缓缴,须向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征收期延长申请。2020年4月30日后,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费不享受缓缴政策。

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

1.减征政策2020年2月—2020年4月期间,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实行减半征收,费率由8%降低到4%。用人单位已全额缴纳2020年2月和3月职工基本医保费的,对于其减征部分的金额,可以按规定选择直接退费,也可以由参保单位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2.缓缴政策因疫情影响,对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2020年1—2季度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可缓缴,最迟可在2020年7月31日前缴纳。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六、征收管理

1.按照“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由于疫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实际经营额无法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将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至起征点以下,免征增值税。

2.政府发布了停业通知,生产经营停止的个体工商户,可先联系税务机关做停业处理,待疫情管控措施停止后,再完善手续。

3.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指导单位:云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