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5

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鲁渝劳务协作工作的通知》(渝人社〔2021〕186号)精神,大力促进农村脱贫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现将开展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创建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就业及乡村振兴重要战略思想为引领,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持和完善鲁渝劳务协作机制,提高劳务协作质量,畅通就业信息,扩展就业渠道,打造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鼓励在云企业吸纳农村脱贫人口就地就近就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的在云各类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体要求。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在云各类企业,吸纳农村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支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关系和谐,管理规范,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近年来未发生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

(二)用工规模。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10人以上且稳定就业至少3个月。

(三)其他要求。申报企业当年享受了东西部协作其它资金援助项目的,不能同时享受当年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项目政策;认定完成后,需规范设置“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的标识,在岗脱贫劳动力就业信息需进行公示。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在云各类企业自主进行申报。需提交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副本)、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3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须提供银行流水资料或工资发放凭证)、招用脱贫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脱贫人口贫困证明,并填写《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申报表》(附件1)《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明细表》(附件2)《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一次性创建经费申报表(认定后再填写)》(附件3),经所在地镇乡(街道)、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县人力社保局推荐。

(二)审核。县人力社保局对申请主体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调查评估。

(三)公示。经审核通过,拟作为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的申报主体,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由县人力社保局予以发文认定,并授牌。

四、政策支持

被认定为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的主体可享受一次性创建经费支持,标准如下:

(一)吸纳脱贫人口就业11—20人且稳定就业至少3个月的给予一次性创建经费5万元。

(二)吸纳脱贫人口就业20人以上且稳定就业至少3个月的给予一次性创建经费10万元。

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所需资金在当年鲁渝劳务协作资金中列支,根据当年鲁渝劳务协作资金总量合理安排认定个数。

五、执行时间

以上政策,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请及时向县人力社保局反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创建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的宣传力度,激发创建热情,推动创建工作,鼓励更多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

(二)积极参与创建。各在云企业要积极参与创建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充分利用企业自身特色,用好用活各项就业帮扶政策,把岗位送到家门口,促进我县脱贫人口增收。

(三)复评。县人力社保局每年对已认定为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的企业进行复评,对达不到基本条件或示范带动作用发挥不好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则取消称号并摘牌。

附件:1. 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申报表

2. 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明细表

3. 鲁渝乡村振兴就业帮扶基地一次性创建经费申报表


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1日

(联系人:李锟梅;联系方式:13594713228)

指导单位:云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