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农发〔2014〕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委(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开展油菜种植保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油菜种植保险试点申报。
二、试点目标任务
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油菜种植保险试点面积50万亩。
三、主要政策内容
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参保自愿、规模适度、分类指导、稳步推开”等基本原则不变。主要内容有: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油菜种植保险的投保户:一是油菜种植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面积不低于20亩的种植大户;二是以村、社为单位,组织本村、社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油菜种植可作为保险标的:
1、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油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以油菜种植的实际物化成本为基础,暂定每亩保险金额300元,保险费率5%,保险费每亩15元。
(四)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1、保险期限
保险期间自保险油菜秧苗移栽成活起至成熟收获止。具体起止日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造成油料作物倒伏、茎秆折断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油菜菌核病、霜霉病、白锈病、病毒病、蚜虫、菜青虫等病虫害造成的油菜损失。
(五)补助办法
油菜种植保险作为国家明确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之一,保费由中央财政补助40%,市级财政补助25%,区县财政补助10%,种植业主承担25%。
四、申报要求
(一)报送条件。凡有条件、有意愿开展油菜种植保险试点,且承诺本级财政预算配套保费补贴的区县(自治县)可以申报。
(二)报送内容。主要包括:拟开展油菜种植保险面积、本级财政拟安排保费补贴资金情况及来源(见附件),并同时报送保险试点组织实施方案。
(三)报送时间。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于2014年3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联系人:但 浩(市农委) 张艺煌(市财政局)
电 话:023-89133102 023-67575272
邮箱:jgc15213110575@163.com
附件:油菜种植保险试点申报表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