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4-09

 

渝农发〔201468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42号)要求,现将推荐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本次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市级示范社,符合《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规定的标准。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各地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对《评定办法》明确规定的生产经营粮棉油、菜篮子产品等重要农产品和提供有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予以适当倾斜。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年终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
    4.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进入林产品交易市场和林产品交易服务平台流通,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5.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市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区县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名额
    每区县(自治县)在符合《评定办法》条件的基础上,择优推荐2-4个农民合作社上报。
    四、申报程序
    国家示范社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评定办法》执行。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机、渔业、畜牧)、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管等部门意见后,形成文件上报市农委;
   (三)市农委分别征求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发改、财政、税务、工商、水利、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认真组织专家评审后,在市级有关主要媒体公示无异议后,市农委以正式文件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上报。
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送发改、财政、税务、工商、水利、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五、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于2014420前,将以下材料纸质版(2份)及电子版,报送市农委。
   (一)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本地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3);
  (二)证明已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见附件4),每一个农民合作社和用水合作组织均要填报2份。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推荐组织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协调,抓好组织落实。
   (二)坚持标准。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坚持以合作社规范化水平和生产经营实绩作为衡量标准,做到事迹突出,好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经得起实践和群众检验。
   (三)加强监督。各区县要加强对推荐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纪律,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编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对象,一经查实,取销其申报资格。对在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其它事项
    林业、供销系统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水利系统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的申报推荐工作,由市林业局、市供销总和市水利局分别通知区县按要求组织推荐后,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报送市农委。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4327
 
(系单位:市农委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通讯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1862006室;邮政编码:401121;联系人:刘勇俊;电话:89133343;电子邮箱:cqnj2006@163.com
指导单位:云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